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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需知:

* 無能力償還欠債 , 資不抵債就可申請破產 , 通常法庭會就該呈請頒發破產令

 

* 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8,000及高等法院繳付$1,045 此項費用不能減免

* 須填妥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及向破產管理署和及高等法院提出申請

* 即日辦理申請-入稟排期手續 , 頒發破產令 聆訊日期約需5星期

* 破產令頒發後 , 破產署署長會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廣告

* 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 , 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董事

   至於在其他業界工作的破產人 , 當事人應審查僱傭合約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規定

* 破產受託人通常不會接觸其僱主 , 除非有特別需要 ;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 ,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      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房署

* 破產署職員通常不會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 但如有需要時, 根據法例 , 破產署署長有權這樣做

* 受託人會變現破產人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 ; 破產人如有隱瞞, 即屬違法, 或會被檢控

* 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 , 一般來說 , 受託人會變現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股份

* 破產人的公積金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份 , 但須視乎個別公積金條例而定

* 若以前從未有被裁定過破產而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 , 以及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便會在4年後    自動解除 ; 如以前曾被裁定破產 , 有關期限則是5年

* 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 , 便可獲免除所有可予證明的債項 , 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    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需作出的賠償等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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